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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巴彦县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解读
来源:
时间:2023-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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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巴彦县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是县民政局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哈尔滨市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哈政办规[2021]2号)的规定,结合巴彦县的工作实际进行起草。

 一、工作目标

 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关于推进殡葬改革工作的决策部署,坚持维护人民群众合法安葬权益与保护环境有机结合,分类施策、依法治理,压实监管责任,建立长效机制,着力转变丧葬观念,革除丧葬陋习,努力实现散坟乱葬存量大幅减少,增量基本杜绝的工作目标。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

 (二)坚持尊重历史。

 (三)坚持疏堵结合。

 (四)坚持党员干部带头。

 三、方法措施

 (一)开展调整摸底

 在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基础上,县民政、自然资源、林草、水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和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按照“上下结合、部门联动、大力推进”的要求,本着“不落一地、不漏一处、不少一墓”的原则,规范、有序、高效开展摸底调查工作。通过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散坟乱葬准确数据,区分不同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查清建墓户主,签订坟墓治理协议,达到底数清楚、精准掌握,为分类实施治理和日常监管奠定基础。

 (二)分类施策推进

 依据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市民政局等部门的工作要求,各乡镇、部门要落实属地责任,深入整治散坟乱葬现象。

 1.整治硬化大墓。由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在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墓地以外滥占耕地林地、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违规私建硬化大墓、宗族墓、活人墓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没有办理合法手续私自建设、专门用于存放自家先人骨灰或遗骨、类似住宅式造型和规模大小的建筑物的,要坚决予以整治,对于违反规定拒不改正的,按照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整治风景区、保护区和公路、铁路、河道沿线散坟。对公路、高速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铁路两侧控制区范围内的坟墓治理工作,由县政府协调铁路部门牵头,县自然资源、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和水源保护区的坟墓治理,由县水务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不可移动文物本体、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坟墓治理,由县文化体育旅游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对城镇规划建设区、农田保护区的坟墓治理,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牵头,民政、林草、公安等相关部门配合。要确保依法依规处置存量问题,综合施策,杜绝新增问题。

 3.整治耕地、林地里的单墓及家族墓。由县自然资源、林草部门牵头,民政、公安、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配合,重点对永久基本农田和林地有主的单墓、家族墓进行整治,对无主的要向社会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无人认领的依法处理。对当地有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的,要迁至公益性墓地或骨灰堂安葬;对没有公益性墓地或公益性骨灰堂的,要采取先建后迁、临时转存安置或深埋处理等方式。对有迁坟意愿的,县民政部门要按照减免政策协调当地殡仪馆做好免费火化、无偿提供骨灰盒、免除1年寄存费等处置工作。

 4.整治历史形成的坟茔地。由县民政部门牵头,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部门配合,对历史形成的坟茔地集中解决。对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出台以前形成的农村传统安葬点(老坟茔地),确为本村村民使用的,需经自然资源、林草、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并由乡镇政府向县民政部门申请建设为村级或乡镇级公益性墓地。经批准后,老坟及墓碑可保持现状,并用绿植遮挡。对在第三次全国土地调查中已经确认为其他用地性质的,可以申请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对不能建设公益性墓地或没有再使用价值的传统安葬地,乡镇政府要对其进行绿植遮挡。

 (三)推进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

 各乡镇政府要按照省民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要求,加快将殡葬基础设施建设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加大资金支持力度,结合省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补贴政策,本着推进节能生态安葬、为百姓谋福祉的原则,按规范程序积极推进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建设,原则上每个乡镇建设一个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也可按照人口区域等因素选择可辐射服务周边5—10万人、距离15—20公里的乡镇,建设1个中心乡镇公益性骨灰寄存堂(楼),原则上按当地20年的骨灰寄存需求进行规划。对已投入使用但设施不完善的原有骨灰寄存堂(楼),可按新建标准进行改扩建,以提高原有骨灰寄存堂存放率;对无改扩建价值的骨灰寄存堂(楼),可选择在交通便利处异地选址新建或原址新建。原则上要利用贫瘠地、空闲和原地坟茔等进行建设。

 (四)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1.建立网格管理机制。

 2.建立重要线索举报报告机制。

 3.建立重大案件处置机制。

 4.建立定期监督考评机制

 5.建立党员干部追责问责机制。

 四、组织领导

 (一)压实属地责任。各乡镇政府要把散坟乱葬治理工作作为殡葬改革的重要措施,切实摆上工作日程。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配合、职责明确、协调顺畅、监管有力的工作格局。要由分管负责人牵头,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推进方案,细化工作措施,明确工作时限,统筹组织推进,确保实现工作目标。

 (二)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县殡葬改革工作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形成联动机制和工作合力,全面提高依法治理能力。县自然资源、林草、交通运输、铁路、水务、文旅、民政等各有关部门按照“分类施策推进”要求,作为专项治理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行职责,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

 (三)强化综合监管。县殡葬改革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县散坟乱葬专项整治工作的督促检查。要建立定期议事制度、信息通报反馈制度、协同执法制度,加强沟通协调,强化联合执法,加大监管力度,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相关部门和乡镇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和手段,广泛宣传动员,营造浓厚氛围。要把散坟乱葬治理速度与群众承受程度结合起来,多倾听群众意见呼声,耐心细致做群众思想工作,积极稳妥推进。要结合本地实际,出台鼓励性、引导性政策措施,赢得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各级群团组织要广泛动员群众积极参与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各乡镇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包干负责”原则,组织村屯做好专项治理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相关文件:《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巴彦县散坟乱葬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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