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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16955/2022-17834 主题分类: 对外经济合作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20-09-04
文号 巴政规〔2020〕1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巴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巴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0-09-04

字号:

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驻巴中省直部门:

经县政府17届39次常务会议和县政府17届4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巴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两个文件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20年9月4日

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

为鼓励和吸引投资者在我县投资兴业,促进我县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黑龙江省开放招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商函〔2019〕679号)和《黑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巴彦县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扶持对象

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对县级财政有贡献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重点扶持符合我县生猪、玉米、大豆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为三大主导产业配套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美元(含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二、基础设施建设扶持政策

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扶持额度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具体扶持额度在投资协议书中约定。

三、促进企业发展扶持政策

从项目投产运营之日起,给予项目企业连续5年的企业发展扶持资金。其中:前两年参照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全额支持给企业,后三年参照企业对本级财政贡献部分的50%额度支持给企业,扶持企业发展壮大。

四、行政事业收费扶持政策

在协议约定建设期内的项目,除上级收取的费用及供热配套费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涉及本级政府有权决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免于征收。

五、其它事项

(一)本政策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形式由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

(二)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一个项目、一套工作专班、一名县级领导包保、一个责任部门跟进、一名专职人员服务。

(三)本政策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四)招商引资企业与县政府签订投资协议的,以投资协议和补充协议为准。

(五)本优惠政策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以前出台的相关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时废止。

(六)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巴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

为充分调动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对外开放做好利用外资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黑政规〔2020〕6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奖励范围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符合我县生猪、玉米、大豆三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或为三大主导产业配套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大主导产业之外的,且县级当年税收财政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人民币(含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生产加工型项目。

(三)经税务、财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认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总部企业。

二、奖励对象

奖励对象指经投资方、引荐方和商务局三方联合出具确认单确认的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同一个项目只认定一个引荐人或引荐单位。引荐人可是自然人(不包括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允许享受招商引资奖励的公职人员)、法人、非法人组织,引荐人不包括引进项目的投资者和合作者。

三、奖励标准

(一)引荐人奖励标准

1.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入统额度3‰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入统额度4‰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在项目投产运营后,按照入统额度5‰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2.总部企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县级财政留成部分1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3.外资项目折合成人民币按内资奖励办法执行。当年外资实际投入5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在上述奖励基础上,按照每入统500万美元,给予5万元人民币的追加奖励,追加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二)引荐单位奖励标准

1.实际入统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分两次奖励,首次奖励在项目开工后,一次性给予20万元人民币奖励。第二次奖励在项目投产运营后,实际入统在3000万元人民币(含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3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入统在1亿元人民币(含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人民币奖励、实际入统在3亿元人民币(含3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人民币奖励。

2.总部企业当年增值税、所得税县级财政留成部分达到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按县级财政实得部分40%的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多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四、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如遇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调整,以国家和省、市最新政策规定为准。

(二)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期3年。以前出台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三)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9月4日印发

相关解读:《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试行)和巴彦县招商引资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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