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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736916955/2022-17840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文日期 2018-05-15
文号 巴政规〔2018〕1号 时效: 现行有效
巴彦县人民政府关于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
时间:2018-05-15

字号:

为有效地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安全,遏制乱捕滥猎行为,强化野生动物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黑龙江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状况及其栖息繁衍规律,经研究,决定在我县区域划定禁猎区、禁猎期。现将野生动物禁猎区、禁猎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

巴彦县行政区域为禁猎区。禁猎区内禁止一切狩猎活动。

二、禁猎期

全年为禁猎期,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或进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

三、禁猎工具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挖洞、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

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禁猎物种为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黑龙江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和黑龙江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陆生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的,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科学研究、疫病防控等法定特殊情形确需猎捕的,应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六、监督单位及电话

巴彦县林业局:0451-56059761

巴彦县森林公安局:0451-56059110

七、施行时间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18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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