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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连某某。
被申请人: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4年1月2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回复函》。
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哈尔滨市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