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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巴政复决〔2023〕19号
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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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窦某某。

被申请人: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举报信后未告知是否受理的行为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其超期未受理举报案件违法;2.责令其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本人举报案件。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邮寄了实名投诉举报信(XAxxxxxxxxx),被申请人同月22日签收,至今2023年10月25日,未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应认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告知是否对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XAxxxxxxxxx)邮寄的举报案件立案,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行政,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称:2023年8月22日,巴彦市场局接到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邮寄投诉举报信(XAxxxxxxxxx),该信件内容与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邮寄投诉举报信(XAxxxxxxxxx)内容一致。巴彦市场局只办理了其中(XAxxxxxxxxx)信件内容,(XAxxxxxxxxx)信件内容市场局已依法履职。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共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4封信,次日被申请人签收。经被申请人审查,其中两封投诉举报信申请人为于某某,代理人为窦某某。另两封举报信申请人为窦某某,且举报内容与于某某举报内容一致。被申请人对于某某投诉举报线索进行立案、调解、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相关程序,对申请人相同内容的举报未重复受理。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未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不服,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答复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举报人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是否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问题的答复》(2013)行他字第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相关违法行为人,要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就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本案中申请人仅仅是以公民身份,行使宪法、法律赋予的检举控告权利,举报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并非为了自身利益举报的,与行政机关就其举报事项作出的处理或者不作为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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