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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巴政复决〔2023〕17号
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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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于某某。

委托代理人:窦某某。

被申请人:巴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收到投诉举报信后未告知是否受理及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其超期未受理投诉案件违法;2.责令其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本人投诉案件;3.撤销被申请人通过信息公开方式向申请人公开的针对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向其举报“xx茶庄”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茶叶线索的处置决定;4.责令其限期重做。

申请人称:申请书一:申请人于2023年8月21日邮寄了投举信(XAxxxxxxxxx),被申请人同月22日签收,至今2023年9月4日,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应认定被申请人程序违法,超期未告知。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告知是否受理申请人通过(XAxxxxxxxxx)邮寄的投诉案件,遂向你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望你机关依法行政,支持申请人复议请求。

申请书二:因生活所需,申请人于2023年4月10日在案外人“xx茶庄”处购买了茶叶,名称为“勐海老班章”,支付购物款420元,后申请人认为案涉产品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遂通过挂号信(XAxxxxxxxxx)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然被申请人在法定时间内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未予处置,故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5日通过挂号信(XA35498661623)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公开案件办理结果,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27日作出答复称对该案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不服,遂提起本案行政复议。

被申请人称:一、巴彦县市场局已受理于2023年8月21日邮寄投举信(XAxxxxxxxxx),并立案调查。

二、执法人员于2023年9月5日电话告知代理人窦某某巴彦县市场局已受理,并对投诉内容进行调解,经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告知调解终止,建议投诉人走其他诉讼渠道。

基于以上答复,申请人于某某提出异议的理由均于法无据,巴彦县市场局依法履职。因此,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于某某复议请求。

答复二:一、关于申请人提出请求撤销市场局对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茶叶线索的处置决定,责令市场局限期重做一事,市场局不能撤销,理由如下:该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理恰当。

二、关于申请人提到的举报奖励一事,不能给予奖励,理由如下:依据《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国市监稽规〔2021〕4号)规定,不符合举报奖励条件。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21日申请人通过邮政挂号信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投诉举报信,次日被申请人签收。8月28日被申请人根据投诉举报内容进行立案调查。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电话回复申请人并调解,调解未达成一致意见,告知申请人调解终止,建议走其他诉讼渠道。9月11日被申请人对被投诉举报人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告知投诉是否受理,于2023年9月4日通过邮寄挂号信申请行政复议。2023年10月16日申请人至本机关阅卷并申请听证,10月25日本机关依法组织行政复议双方召开听证。10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案件办理结果,10月29日被申请人出具《关于于某某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的回复》,告知申请人案件处理结果为: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对当事人进行教育。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置决定不服于11月24日向本机关邮寄行政复议申请书。本机关认为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均为同一案件的延伸,故一并审理。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提交的案件卷宗材料。

本机关认为: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综合在案证据,被申请人已电话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

二、被申请人收到举报线索后,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对线索进行立案、调查取证、集体讨论等程序,作出(巴)市监不罚告〔2023〕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本机关对本案整体进行审查中发现被申请人履行投诉举报告知义务时,未对投诉举报受理、立案的案由、时间以及相关情况予以明确告知并使用规范的“受理”“立案”等法律用语进行表述。本案被申请人的告知内容不够全面、及时,但对申请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属于程序瑕疵。为避免程序空转,本机关对此予以指正。

综上所述: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申请人1.确认其超期未受理投诉案件违法;2.责令其法定时间内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本人投诉案件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巴)市监不罚告〔2023〕xx号《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本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巴彦县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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