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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县关于实施草原禁种禁牧的公告
来源: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
时间:2024-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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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具有涵养水源、保持水土、防风固沙、调节气候等重要生态作用,是维护生态平衡的重要资源。为保护草原资源、恢复和提高草原生产力,改善草原生态环境,实现传统畜牧业向现代畜牧业的转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黑龙江省草原条例》和《黑龙江省草原禁牧计划》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县草原禁种、禁牧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依法承包国有草原的,必须按草原承包合同经营管理使用草原。在承包期内,承包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草原或者不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发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二、凡擅自在国有草原上从事非法耕种的,草原管理部门将依法追究耕种者及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巴彦县位于黑龙江省中部偏南,松嫩平原腹地,根据《黑龙江省草原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松嫩平原的草原和其他已经严重退化、沙化、碱化的草原禁止放牧;松嫩平原以外中、轻度退化的草原实行季节性休牧。我县三调草地面积1844.63公顷,草原全部实行禁牧制度。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草原禁牧区域放牧。对进入草原禁牧区域放牧、破坏禁牧设施的违法行为,由草原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拖延、妨碍实施禁牧。对阻挠、拖延、妨碍实施禁牧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巴彦县林业和草原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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