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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水土保持法、行政许可法及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的有关规定,2024年2月5日、2024年2月27日我局分别对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1号取料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黑龙江华电哈尔滨巴彦二期100兆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作出了审批决定。现将作出的审批决定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24年3月26日—2024年4月26日。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巴彦县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巴彦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关于巴彦县兴隆镇福合村1号取料场建筑用花岗岩矿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2.关于黑龙江华电哈尔滨巴彦二期100兆瓦风电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巴彦县水务局
2024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