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政办综〔2022〕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落实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切实减轻重病患者家庭负担。经县政府研究,制定《巴彦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8月30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巴彦县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
为落实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政策,切实解决重病患者家庭实际困难。根据《哈尔滨市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暂行)》《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15〕6号)、《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3〕61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关于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黑医保发〔2020〕46号)、《关于医疗救助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的通知》(哈医保发〔2021〕81号)、《关于推进乡镇(街道)职责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黑办发〔202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此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按照“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总体思路,以健全统一规范的医疗救助制度为重点,推进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高质量协同发展,不断增强托底保障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使困难群众有更多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
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予以受理申请救助,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有效衔接,经办服务更加高效便捷,保障功能更加规范全面。
三、申请条件及认定标准
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是指不符合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低保边缘家庭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且本人当年就医时,启动大病保险理赔的人员。
因病致贫家庭认定标准:自申请救助之日起,前一年家庭总收入扣除家庭自负医疗费用支出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低收入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认定标准。
四、认定程序
(一)申请。由患者本人或其家庭成员以患者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患者本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和承诺书》(附件1);
3.《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单》(附件2);
4.《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附件3);
5.《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附件4);
6.结算票据原件(已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领取待遇、无法提供结算票据原件的,提供结算票据复印件及相关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
7.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8.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
9.患者本人或代办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10.患者本人2寸彩色照片3张;
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和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抚(扶)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一年以上的人员。
(二)调查核实及认定公示。调查核实以乡(镇)人民政府为主体,各相关部门配合。主要采取以下方法:
1.各乡(镇)人民政府填写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统计表(附件5),并通过民政系统核查其他相关信息。
2.各乡(镇)人民政府对通过民政系统未核查到的信息,可联系相关部门,出具核查函申请核查。
3.各相关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提供相关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4.乡(镇)人民政府获取的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和财产信息后,通过数据核对、调查走访的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核实。申请人家庭收入的认定以《哈尔滨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哈政办发〔2015〕6号)的规定为标准。申请人家庭财产的认定以《哈尔滨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哈民政发〔2013〕61号)《黑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黑民规〔2021〕16号)的规定为标准。
5.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2人以上组成调查组,在村民委员会协助下,通过入户核实、邻里走访和信函索证的方式对其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调查走访情况应形成文字材料,由调查人员和申请人共同签字后存档。
6.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调查走访等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因病致贫家庭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将申请人家庭调查走访、审核结果等情况,在村民委员会设置的信息公开栏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见附件6),公示情况需拍照存档。对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核查,并对拟批准的申请重新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将认定合格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关材料提交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审批。
(三)审批。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对乡(镇)人民政府认定合格的因病致贫重病患者相关材料进行审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通过乡(镇)人民政府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符合条件的,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按规定予以医疗救助。乡(镇)人民政府提交的材料如下:
1.患者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复印件;
2.结算票据原件(已通过商业保险机构或其他途径领取待遇、无法提供结算票据原件的,提供结算票据复印件及相关机构出具的报销凭证);
3.医疗费用清单原件;
4.医疗保险结算单原件;
5.患者本人或代办人的银行卡(折)复印件;
6.《哈尔滨市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资格认定表》(附件7)。
(四)资金发放
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在收到乡(镇)提交的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材料后,核算应支付医疗救助金额,并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专户直接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五、保障措施
(一)成立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领导组织
组长:县政府副县长张淑芬;副组长:县医疗保障局局长吕震、县财政局局长汪雪涛、县民政局局长高峰、县乡村振兴局局长刘晓明;成员:医疗保障局、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财政局、审计局、卫生健康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税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交通运输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建设银行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人。
(二)明确工作职责及分工
1.财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筹集、划拨。将医疗救助资金划拨到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代发户,由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直接对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拨付。
2.审计局。负责组织做好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3.卫生健康局。负责规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提升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水平。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养老金、失业救济金、辞退金、工资、公益性岗位工资、协管员岗位工资、遗属费等收入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5.民政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赡抚(养)费、临时救助资金、补助金等收入数据,以及特困、低保、低收入、监测对象数据比对,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6.乡村振兴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开展脱贫户和监测对象数据比对,向医疗保障部门提供相关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7.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相关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8.税务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纳税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9.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名下公司或个体工商户及股东等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0.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有关房产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1.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有关车辆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2.县交通运输服务中心。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出租车营运数据,出具相关证明材料。
13.人民银行。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在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数据。
14.建设银行。负责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开展调查核实工作。提供住房公积金数据。
15.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医疗保障经办相关服务工作。受理医疗救助申请,组织开展调查审核,医疗救助信息录入。
16.医疗保障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综合协调工作。负责《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方案》的起草,解读医疗救助相关政策。
17.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监督、指导、审核乡(镇)医保服务站经办服务工作。制定医疗救助经办管理规程,对乡(镇)人民政府提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批,按时限拨付医疗救助资金,及时将实施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信息推进乡村振兴部门。
(三)完成时限要求
1.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含7天公示);
2.各部门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核查函后,出具相关数据材料反馈乡(镇)人民政府。办结时限为1-2个工作日;
3.县医疗保障服务中心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提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办结时限为15个工作日。不符合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通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1个工作日内通知本人。
六、有关工作要求
(一)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医疗救助工作。各乡(镇)要严格按照中共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乡镇(街道)职责清单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认真履行主体职责,统筹安排医疗救助相关工作,扎实推进乡(镇)医疗保障经办服务工作提质增效,打通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要加强宣传动员,营造人人知晓医疗救助政策的深厚氛围,确保宣传动员全覆盖。要加强调查核实,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确保医疗救助政策落实到位。要加强救助管理,从申请到报批全流程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全流程佐证材料要存档备查。
(二)要发挥职能作用,协同做好调查核实工作。医疗救助资金是医保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发挥医疗救助资金“保基本、兜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作用,有效避免资金浪费。各相关部门在配合核查过程中,要按照职责分工,指定专人负责,做好工作衔接与配合,按照规定时限及要求及时出具相关佐证材料,确保数据真实有效。县医疗保障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协调、指导各部门、各乡(镇)开展医疗救助各项工作,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规定时限拨付到位。
(三)要强化督导检查,确保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工作取得实效。县医疗保障部门要跟踪、督导各乡(镇)、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确保从申请受理到拨付到位全流程不超过30个工作日。对在督导、审批过程中发现的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以及弄虚作假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等违纪违法问题要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附件:1.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和承诺书
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和财产申报单
3.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委托书
4.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授权书
5.因病致贫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统计表
6.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审核公示
7.哈尔滨市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资格认定表
附件2: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财产申报单.docx
附件5: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医疗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基本信息统计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