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解读

作者 :   来源:巴彦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1/08/17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在线访谈节目,今天我们请到巴彦县住房保障和公用事业服务中心副主任于宏伟同志,你好于主任。

于宏伟: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大家好!

主持人:于主任,《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进行了重新调整,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他出台的背景、意义及保障范围。

于宏伟:为完善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形成多层次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强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使用、租赁补贴管理,健全动态核查退出机制,保障城镇低保、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要,我县依据有关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了《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国家和省市近几年陆续出台了住房保障相关法规文件,原《办法》个别条款已经与新颁布的法规不相适应,为使《办法》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县政府对原《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修改和补充。将巴彦县兴隆林业局有限公司所在地城镇纳入本《办法》。

主持人:于主任,您看这保障范围确定了,那么符合什么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住房保障呢?

于宏伟:一是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申报所在地城镇常住户口,且在当地实际居住,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扶(抚)养关系;二是家庭收入符合巴彦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低保、低收入家庭标准;三是无房户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人均居住建筑面积15平方米的;四是未享受过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

申请公租房保障,应当提供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家庭住房情况证明材料等材料。

主持人:于主任,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都有哪些?

于宏伟: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相结合。实物配租是指县人民政府为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货币补贴是指县政府向符合保障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租房。

实物配租优先面向孤、老、病、残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

主持人:那么您把申报公共租赁住房的流程向网友们介绍一下。

于宏伟:好的主持人,对申请公租房保障的家庭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报。由户主或者其委托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向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

(二)初审。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通过组织入户调查、查档取证、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在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社区公示7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理由不成立的,按户建立档案,并将档案及申请材料一同上报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初审不合格的,及时通知申请人。

(三)复审。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会同县民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复审。

(四)登记。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对上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复审合格的,予以登记,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退回所在地城镇人民政府,并及时通知申请人。

主持人:于主任,这次县政府对原来的《办法》进行了重新的修改和补充,那么请问都有哪些内容呢?

于宏伟:本次修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主要包括五个方面。

一是兴隆林业局纳入保障范围。按照省政府关于森工、农垦系统政府职能移交属地统一管理的文件要求,兴隆林业局有限公司住房保障管理职能规划到巴彦县政府统一管理,因此《办法》里将兴隆林业局纳入住房保障范围。

二是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家庭。我县的住房保障工作已经开展13个年头,住房保障的范围是巴彦镇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今年根据国家、省住建厅有关扩大住房保障范围的相关文件要求,将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也纳入保障范围,低收入家庭和低保家庭都是由县民政部门认定。

三是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做了调整,同时确定了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标准。根据省厅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将低保家庭住房补贴标准由原来的3000元/户/年提高至3600元/户/年;公租房租金标准由原来的1元/平方米/月调整为1.20元/平方米/月,低收入家庭住房补贴标准确定为2400元/户/年。

四是增加了卫健局、司法局、法院、人民银行四个行政部门作为巴彦县城镇廉租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单位,负责公租房保障的相关工作,加强部门之间的合作,提高工作效率。

五是强化实物配租退出机制,对应腾退拒不腾退的家庭采取司法诉讼和提高租金标准两种方式进行管理。

主持人:于主任,政策的出台需要监督管理手段作为保障措施,在这方面您给网友做一下介绍。

于宏伟:一是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是公租房保障的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住房保障面积标准、租赁住房补贴标准、实物配租租金标准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后定期向社会公布,接群众监督。

三是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应当对已获得公租房保障的家庭进行年度复核。

对已获得公租房租赁补贴的家庭,应当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的方式,及时掌握住房保障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变动等有关情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款:

(一)申请人退出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新建、购买或以其它方式获得住房的;

(三)未参加年度复核的;

(四)提供虚假租房信息、骗取公租房补贴的;

(五)不符合租赁住房补贴保障的其他情形。

四是获得公租房实物配租的家庭违反合同约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其承租的公租房,同时结清有关费用:

(一)申请人退出住房保障资格的;

(二)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新建、购买或以其它方式获得住房的;

(三)在规定时间内,未参加年度复核的;

(四)将公租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的:

(五)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公租房租金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住房居住的;

(七)申请人迟延承担应支付的各项费用和赔偿责任的;

(八)违反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未按照合同约定退回的,由县住建局住房保障管理机构督促其退回,住房保障对象在搬迁期限内的房屋租金,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收取。

应当退出逾期未退出的,按照7.50元/月/平方米的市场平均租金收取。

逾期未退回或拒不补缴房屋租金的,房屋所有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记入诚信档案。

主持人:感谢于主任的详细的解答,希望新《办法》的出台,能够更务实更有效的对我县住房困难群体提供更好的保障,感谢各位网友对本栏目的关注,本期在线访谈就到这里,感谢收看。


 相关文件:巴彦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巴彦县城镇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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